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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三年緩三年緩刑幾年

法律1.67W
判三年緩三年緩刑幾年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如何理解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判處的3年刑罰暫不執行,給予的緩刑期限3年就是考驗期,在考驗期內不犯罪的,期滿視為執行完畢。3年考驗期內犯故意犯罪的,撤銷緩刑與新罪分別判決合併執行。
首先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就是要到監獄呆三年,這個三年從被司法機關羈押當天開始算,一天抵一天。
其次緩刑就是不用去監獄執行了,在外面執行,緩刑三年的三年是考驗期,從宣判時開始算,如果三年內你在社會上沒有故意犯罪,那個有期徒刑就不執行了,如果三年內再犯罪,就要把你抓回去,把之前的三年有期徒刑和新犯罪所判的刑期合併執行!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三年刑罰。換言之,在三年緩刑考驗期內,當事人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