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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的釋義是什麼

假釋我國刑法中的一種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是對判處有期、無期徒刑的犯罪人的一種附條件提前釋放的制度。如果罪犯在執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後,其在監獄裏遵守各項規定,積極地進行改造,不再具有社會危害性了,經過監獄申請,再由人民法院進行裁判就可以對其進行假釋,使其早日迴歸社會,有利於犯罪人的改造。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八十一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假釋的釋義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