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構成組織賣淫罪?
一、如何確定構成組織賣淫罪?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風化和治安管理秩序。賣淫是一種腐朽、醜惡的社會現象。而組織他人賣淫,是賣淫嫖娼活動產生、存在並不斷蔓延的重要原因。這種行為毒化了社會風化,危害了社會治安。本罪的對象是自然人,一般情況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多人進行賣淫的行為。所謂“組織”,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有計劃、有組織地使他人從事出賣色相的活動。通常表現為兩種形式。其一,設置賣淫場所或變相的賣淫場所從事賣淫活動。如以開辦旅館、娛樂城為名,而實際上以此作為賣淫的場所。其二,雖沒有固定的賣淫場所,但通過控制從事賣淫的人員,有組織的進行賣淫活動。如某些飯店、旅館的負責人組織服務員到店外從事賣淫活動。所謂“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等單位的人員或者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他人賣淫的,也應按自然人犯罪處理,即追究組織者的刑事責任。組織賣淫罪的主體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出於牟利的目的。但因為刑法沒有將牟利的目的規定為主觀要件,故不管出於何種目的,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對組織他人賣淫行為是故意的,即構成本罪。
二、組織賣淫罪是如何處罰的?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姦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於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判決處理。如果行為人不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主觀故意,也沒有實施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則不能認為其構成本罪。主體為組織者及協助組織者,被組織者則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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