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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什麼法律特徵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簡單來説,可以歸納為四點:違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什麼法律特徵

1、違法性判定;

2、公開性判定;

在《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中以“通過媒介、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的表述來界定“公開性”。

3、利誘性判定;

《解釋》對於“利誘性”的規定表述為“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社會性判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