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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軍官行騙怎麼處罰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刑法第372條),是指行為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武裝部隊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情節嚴重的”,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之前,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一般是指戰時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因冒充軍人招搖撞騙引起軍政、軍民、軍警糾紛的;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損害軍隊聲譽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的規定
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
聚眾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冒充軍官行騙怎麼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