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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受審能力要羈押嗎

要羈押。受審能力並不是法院不予受理的法定事由,只能是被告人特定時期接受刑事審判的能力。受審能力是指被告人能否理解自己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地位、權利,能否理解訴訟過程的含義,並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的能力。因此,受審能力是被告人在特定時期接受審判的能力,由於它可能會恢復,而恢復後又必須接受審判,所以説它不能成為逃避法律處罰的手段。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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