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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拘役的區別

管制刑是指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刑罰。
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並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兩者最大的區別是是否剝奪人身自由,那麼具體區別如下: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到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一年。
管制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羣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

管制拘役的區別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十八條

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