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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拘役拘留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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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拘役拘留的區別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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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拘役的區別

管制刑是指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刑罰。
拘役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並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兩者最大的區別是是否剝奪人身自由,那麼具體區別如下: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到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一年。
管制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羣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