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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選擇性罪名如何判

對於選擇犯的量刑,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也有基本共識,選擇犯是性質相同又屬於同一罪名的數個行為的犯罪,類似於《刑法》理論中的同種數罪(選擇犯是否屬於同種數罪有爭議),基於同質之罪且適用同一的刑罰幅度的原因,數個行為的選擇犯無需並罰。這是處理選擇犯量刑問題的基本原則。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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