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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強制執行公證的有關問題?

一、債權強制執行公證的有關問題?

債權強制執行公證的有關問題?

以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為內容的債權文書,如果債務人承諾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無需經過法院訴訟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強制執行,公證機構可對雙方所簽訂的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一旦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即可持強制執行公證書和執行證書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保護債權。

《公證法》第三十七條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三十九條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文書以給付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五條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執行證書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出具。

執行證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在申請執行標的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可以應債權人的要求列入申請執行標的。

《司法部關於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合同的債權依法轉讓後,受讓人能否持原公證書向公證機構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問題的批覆》

債權人將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合同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的,受讓人持原公證書、債權轉讓協議以及債權人同意轉讓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出具執行證書。

二、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公證須提交材料

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債權人申請,對已逾履行期限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給付義務的債權文書,認為無疑義時。依法出具公證書,賦予該文書以強制執行效力證明活動,其範圍包括: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

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債權人申請,對已逾履行期限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給付義務的債權文書,認為無疑義時。依法出具公證書,賦予該文書以強制執行效力證明活動,其範圍包括: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2、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3、各種借據、欠單;4、還款(物)協議;5、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學費、賠(補)償為內容的協議。

1、債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法人資格證明、法人代表證明或委託書;公民個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證);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經公證的債權文書或經公證保證債務履行的擔保或抵押文書;

4、債務人未按債權文書約定履行義務的證據材料;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它材料。

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的,公證機關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簽發執行證書。

從上文可知,如果一旦出現債務人違約不履行合同的情況,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國家的強制執行公證條款的規定就是針對這種情況,是債權人維護自身權益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