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法院公開宣判死刑多久執行
一、海南法院公開宣判死刑多久執行
如果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還要等待高級人民法院的審查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複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下達死刑執行命令,原審法院應當在收到該命令7日內執行死刑。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即認真核對被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基本犯罪事實及其他情況,確保被執行的人就是判決、裁定所確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錯殺;還要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4.執行死刑應當公佈,禁止遊街示眾或者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5.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後,在場書記員製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後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二、死刑複核的程序簡單概述
1.審理對象特定。
這一程序只適用於判處死刑的案件,包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經過死刑複核程序。沒有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無需經過這一程序。這種審理對象的特定性使死刑複核程序既不同於普通審判程序—— 一審和二審程序,也不同於另一種特殊審判程序——審判監督程序。
2.死刑複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終審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以後,判決就發生 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以外,還必須經過死刑複核程序。只有經過複核並核准的死刑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從這一意義上説,死刑複核程 序是兩審終審制的一種例外。
3.所處的訴訟階段特殊。
死刑複核程序的進行一般是在死刑判決作出之後,發生法律效力並交付執行之前。相比較而言,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理時間是在起訴之後,二審判決之前;審判監督程序則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後。
4.核准權具有專屬性。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進行死刑複核的機關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而其他審判程序與此不同:一審案件任何級別的法院均可審判;二審案件中級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再審案件原審以及原審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
5.程序啟動上具有自動性。
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的啟動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只有檢察機關提 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人民法院才能啟動第一審程序;只有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或者被告人、自訴人提起上訴,人民法院才能啟動二審程序。而死刑複核程序的 啟動既不需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抗訴,也不需要當事人提起自訴或上訴,只要二審法院審理完畢或者一審後經過法定的上訴期或抗訴期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檢 察院沒有提起抗訴,人民法院就應當自動將案件報送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報請複核方式特殊。
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報請複核應當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逐級上報,不得越級報核。而審判監督程序可以越級申訴。
綜上所述,對於死刑的執行之前,罪犯是可以被准許會見親屬的,而對於下達死刑執行命令的法院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的,然後原審法院在受到命令之後,七天內就會執行死刑,所以判決死刑在我國的程序還是比較嚴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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