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合同糾紛與入夥退夥糾紛區別包括哪些?
入夥退夥糾紛是包含在合夥合同的糾紛中的,合夥的內部糾紛主要存在於:內部盈餘分配糾紛;退夥引起的財產處分糾紛;合夥終止時的財產分配糾紛;合夥經營中傷殘、死亡等引起的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明確,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民法典》不再將個人合夥、合夥型聯營分別規定在自然人、法人章節中,而是將其統一為典型合同並規定在合同編中。合夥合同作為新規定的合同形式,具有重要的實務討論價值。
合夥合同糾紛案由適用於民事合夥,即個人合夥,這種形式的個人合夥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需要注意商事合夥與民事合夥的區別。民事合夥與商事合夥是大陸法系的傳統分類,是合夥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的分類。
簡而言之,民事合夥是指設立與存在的基礎是民法的合夥;商事合夥是指設立與存在的基礎 是商法的合夥。民事合夥比較強調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將合夥視為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同關係;而商事合夥更加註重合夥人之間的集體性,將合夥視為合夥人之間基於合夥合同而成立的享有某種特定權利和承擔相應 義務的組織體。
退夥時原則上應將入夥的財產退還,一次清退有困難的,可分批分期清退、退還原物有困難可折價處理。因其退夥時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夥的理由以及過錯方形成的責任,確立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合夥關係終止時,首先要進行審計清算,對合夥財產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且協商有爭議,如出資款項等,按出資數均等處理。出資數不相等的,照顧出資數多的合夥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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