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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安全事故為避責任隱瞞不報怎麼判刑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發生安全事故為避責任隱瞞不報怎麼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