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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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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刑事責任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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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要負刑事責任

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條 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2、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不服管理,依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