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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責任人無力賠償的怎麼辦?

一、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責任人無力賠償的怎麼辦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責任人無力賠償的怎麼辦?

繳納罰款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四百三十九條規定: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或者未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在任何時候,包括主刑執行完畢後,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行政機關對被告人就同一事實已經處以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應當折抵,扣除行政處罰已執行的部分。

二、發生安全事故責任人如何處罰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2、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3、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2、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3、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燬有關證據、資料的;

4、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5、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6、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2、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3、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4、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安全事故責任人在發生安全事故之後要如實的上報,如果遇到欺瞞不報的情況只會加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如果遇到無法賠償的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一些措施,比如説分期繳納罰款或者減免一部分罰款,拒不繳納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