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網絡生活 > 網絡安全

網絡安全法運營商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21世紀是互聯網的世紀,上網在當前不但已經成為一種時尚,而且也已經成為人們生活和工作的工具和手段。但是,互聯網在一些情況下具有相對較高的不可控性,因而就可能出現較多的侵權信息。對此,網絡運營商應嚴格按照規定行事,不可濫用職權。那麼,網絡安全法運營商的相關規定有哪些?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相關內容。

網絡安全法運營商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網絡安全法運營商對網絡運行安全的規定

(一)一般規定

1、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1)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

(2)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等危害網絡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3)採取記錄、跟蹤網絡運行狀態,監測、記錄網絡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網絡日誌;

(4)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網絡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第二十二條

網絡產品、服務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不得設置惡意程序;其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應當向用户明示並取得同意;發現其網絡產品、服務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及時向用户告知並採取補救措施。網絡產品、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其產品、服務持續提供安全維護;在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內,不得終止提供安全維護。

3、第二十三條

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應當按照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強制性要求,由具備資格的機構安全認證合格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公佈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目錄,並推動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複認證、檢測。

4、第二十四條

網絡運營者為用户辦理網絡接入、域名註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户提供信息發佈服務,應當在與用户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要求用户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國家支持研究開發安全、方便的電子身份認證技術,推動不同電子身份認證技術之間的互認、通用。

5、第二十五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入侵、網絡攻擊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絡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6、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入侵他人網絡、干擾他人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從事入侵網絡、干擾網絡正常功能、竊取網絡數據等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工具和製作方法;不得為他人實施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7、第二十八條

為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需要,偵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要求網絡運營者提供必要的支持與協助。

8、第二十九條

國家支持網絡運營者之間開展網絡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報和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合作,提高網絡運營者的安全保障能力。有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本行業的網絡安全保護規範和協作機制,加強對網絡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定期向會員進行風險警示,支持、協助會員應對網絡安全風險。

(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

1、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提供公共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等服務的基礎信息網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重要行業和供電、供水、供氣、醫療衞生、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重要信息系統,軍事網絡,設區的市級以上國家機關等政務網絡,用户數量眾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所有或者管理的網絡和系統(以下稱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2、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通信、廣播電視、能源、交通、水利、金融等行業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稱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負責指導和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保護工作。

3、第三十三條

建設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當確保其具有支持業務穩定、持續運行的性能,並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使用。

4、第三十四條

除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1)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2)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絡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3)對重要系統和數據庫進行容災備份;

(4)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5、第三十六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採購網絡產品和服務,應當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6、第三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採購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審查。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7、第三十七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存儲在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公民個人信息等重要數據;因業務需要,確需在境外存儲或者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第三十八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其網絡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對檢測評估情況及採取的改進措施提出網絡安全報告,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9、第三十九條

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協作機制。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檢驗檢測機構對網絡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2)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絡安全應急演練,提高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對網絡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3)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以及網絡安全服務機構、有關研究機構等之間的網絡安全信息共享;

(4)對網絡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

二、網絡安全法運營商對網絡信息安全的規定

(一)第四十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護制度,加強對用户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祕密的保護。

(二)第四十一條

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公民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與用户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公民個人信息。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

(三)第四十二條

網絡運營者對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網絡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的用户,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四)第四十三條

公民發現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予以更正。

(五)第四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六)第四十五條

依法負有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祕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七)第四十七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户發佈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八)第四十一條

電子信息發送者發送的電子信息,應用軟件提供者提供的應用軟件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件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發現電子信息發送者、應用軟件提供者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九)第四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建立網絡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平台,公佈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絡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十)第五十條

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佈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絡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信息傳播。

由此可知,網絡運營商應當承擔一定的監管義務和責任,但不能利用其權利做違法亂紀的事,否則需承擔相應的後果。因此,為了保護個人信息,我們一定要保證網絡安全,對網絡運營商嚴格規範。如果您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