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安全法對信息安全的規定是什麼
社會的進步離不開經濟的發展,而互聯網正是促進經濟發展的一個朝陽行業。互聯網的確越來越便利,可是同時他也綁定了我們很多的信息,例如身份證,銀行卡等,這都是可以威脅到個人生活的。而近日更新的網絡安全法信息保護則很好的保護了我們的個人信息,下面我們來看看網絡安全法對信息安全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網絡領域的基礎性法律,明確加強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打擊網絡詐騙。
網絡安全法共有7章79條,其中針對個人信息泄露問題規定:網絡產品、服務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户明示並取得同意;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此外,網絡安全法對網絡詐騙、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行安全、建立網絡安全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制度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1、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可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明確,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對於刑法相關規定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此次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十種情形,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前兩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
2、新媒體被納入互聯網新聞管理範疇
新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將於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新規明確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許可、運行、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並將各類新媒體納入管理範疇。
近年來,個別組織和個人在通過新媒體方式提供新聞信息服務時,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虛構新聞信息等情況。針對這些新問題,新修訂的規定提出,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規定同時明確,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停止相關服務活動,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3、《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將施行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細則共十八條,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安全評估;許可受理、審核、決定;監督管理要求等作出要求。
細則提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發佈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獲准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發佈服務的,可以同時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轉載服務。獲准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台服務,擬同時提供採編發佈服務、轉載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採編發佈、轉載服務許可。
總的來説,這是對我們的個人信息進一步保護的一個做法,使我們在網絡上的個人隱私得到保護。如果有任何網站不顧網絡安全法泄露用户個人信息,我們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相信法律會給我們一個公正的答案。關於網絡安全法對信息安全的規定是什麼,大家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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