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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法應對措施都有哪些規定?

在當今的網絡信息化的時代,我國網絡安全的要求日益加強。網絡的安全不光保護我國個人公民的網絡安全,也對國家社會安定起到一定的重要作用。那網絡安全法應對措施都有哪些規定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詳細解答。

網絡安全法應對措施都有哪些規定?

網絡安全法中明文規定,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特別是企業要採取一些必須技術手段來保障安全,避免用户損失。這裏更是細化了一些硬性規定。比如:

一、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危害網絡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絡運行狀態、網絡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絡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第二十五條:

網絡運營者應當制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安全風險;在發生危害網絡安全的事件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並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網絡安全法更重要的是,明確了相關單位的信息安全保護義務和違背後的刑罰力度,這在之前很多泄密案件中都是一大空白。

三、第五十九條:

網絡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户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五、企業如何應對?

我們很明顯看到,網絡安全法就是讓企業准入門檻提高了,對企業的信息安全以及安全資質、內部技術、制度等進行各項規定;對政府、機關等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機構的信息安全要求更嚴格了;企事業單位專利、技術等重要信息現在有法律保障了;現在用户信息被泄露,相關人員和企業都要擔責了。

規定網絡開發人員在進行開發時對自身的網絡產品要認真地對網絡危害進行防禦。網絡的運營者要在相關的運營期間對自身的網絡產品進行實時的監管,確保產品的網絡安全。

標籤:網絡安全 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