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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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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仲裁前置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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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糾紛仲裁前置條件是什麼呢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二、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在30日內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符合勞動糾紛仲裁前置條件的範圍: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