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應當採用形式有哪些
一、仲裁裁決應當採用形式有哪些
仲裁裁決是由仲裁庭作出的。獨任仲裁庭進行的審理,由獨任仲裁員作出仲裁裁決;合議仲裁庭進行的審理,則由3名仲裁員集體作出仲裁裁決。根據仲裁法的現定,由合議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時,根據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方式:
1、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是裁決的一項基本原則,即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也是仲裁實踐通常適用的方式。我國仲裁法第53條規定: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人筆錄。所謂多數仲裁員的意見是指仲裁庭的3名仲裁員中至少有兩名仲裁員的意見一致,如果3名仲裁員各執己見,無法形成多數意見時,即無法以此種方式作出仲裁裁決。
2、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是在仲裁庭無法形成多數意見的情況下所採用的作出仲裁裁決的方式。仲裁法第53條規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二、仲裁裁決書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1)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實重新申請仲裁。我國經濟合同仲裁條例規定:我國實行一次裁決制度,即生效後的裁決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經濟糾紛的最後決定,不得再爭議。
(2)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裁決生效後,已是期滿不訴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爭議。如當事人再起訴,法院可不受理。
(3)當事人必須遵照生效裁決的條款和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仲裁裁決書的生效方式因情況不同而有不同種方式。第一種:仲裁裁決書自裁決收到之後雙方都在15天之內沒有起訴到法院而生效。第二種:雙方在裁決書收到之日起15天之內起訴到法院,而法院的最終判決維持仲裁裁決結果,則裁決書自法院最終判決生效之日起生效。第三種:當仲裁裁決書是一方當事人缺席情況下 作出的,則仲裁裁決自公告送到之日起60日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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