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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責任認定書不認可

法律1.74W
對交通責任認定書不認可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認可的處理辦法

(一)行政救濟途徑: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二)因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要對其進行當庭質證,對其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並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採納,並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