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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構成賭博罪該怎麼判斷

是否構成賭博罪該怎麼判斷

賭博不僅會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温牀,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依法嚴厲打擊。 生活中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也會賭博,但並不是為了營利,這些行為構成賭博罪嗎?這就需要對賭博犯罪進行判斷,那究竟是否構成賭博罪該怎麼判斷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是否構成賭博罪該怎麼判斷

(一)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

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並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並不是為了營利,而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於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

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並不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為犯罪。

(三)行為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羣眾。

賭頭是指聚眾賭博的人,即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蔘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賭頭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賭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賭棍是以賭博為常業的人,即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賭棍有的無正當職業,專事賭博;有的有業不就,主要從事賭博;有的有正當職業,但以賭博為兼業,賭博輸贏的數額大大超過其正當收入的數額。

賭場業主是指開設賭場的人,即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對這三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於一般參賭羣眾,可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四)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係。

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鄉親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進行處理。除非涉賭數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二、犯賭博罪如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有以下情節的需要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蔘與賭博的。

生活中,親朋好友之間為了聯絡感情、打發時間,有些賭博行為很常見。而且在一般人的意識中賭博只是一般違法行為,最多會被罰款,行政拘留。但是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會構成犯罪。而且賭博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能會判10有期徒刑。涉嫌賭博罪,不要輕視,向專業刑事辯護律師諮詢一下,應該怎樣處理。

標籤:賭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