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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理由有哪些

仲裁1.42W

一、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理由有哪些?

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理由有哪些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二、仲裁的特徵有哪些?

仲裁的基本特點有:

1、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同時,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翻譯、仲裁員、仲裁庭諮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鑑定人、仲裁委員會有關工作人員也要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的有關情況。因此,可以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祕密和商業信譽。

2、便捷性

仲裁程序簡便,氣氛平和,審期短,費用低。

3、自願性

當事人的自願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除當事人協議仲裁外,在仲裁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可以自主選定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代為指定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可以約定仲裁是否公開進行;可以約定仲裁是否書面審理;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自願調解;可以自主約定裁決書是否寫明爭議的事實和裁決的理由等等。

4、專業性

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是來自各行業具有一定專業水平的專家,精通專業知識、熟悉行業規則,對公正高效處理糾紛,確保仲裁結果公正準確,發揮着關鍵作用。

5、一裁終局制度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仲裁裁決不存在以上情形的話,那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是一裁終局制,當事人就必須要執行仲裁裁決。而且即便是向人民法院申請,不執行仲裁裁決的遞交申請書的時間也是有限制的,在仲裁裁決書中標註的非常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