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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後起訴

仲裁1.13W

仲裁法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因此,如果在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必須符合仲裁協議無效的條件。

合同仲裁後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