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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仲裁申訴時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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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仲裁申訴時效中止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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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時效是多久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由此可見,申訴是當事人的正當權利,對勞動爭議仲裁結果不服或者對法院裁決不滿,都可以發起申訴。在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中,要寫清申訴人及被訴人情況、闡述自己的申訴請求,並通過事實和理由部分來對自己的説法加以證實。按照規定,當事人提出申訴可以向上級仲裁委員會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