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仲裁

仲裁時效中斷和中止有什麼區別

仲裁1.54W
仲裁時效中斷和中止有什麼區別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仲裁時效的中斷與中止有何區別


1、仲裁時效的中斷,是指在仲裁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仲裁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事由消除後,重新開始計算仲裁時效期間。

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1)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2)(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2、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仲裁時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時效進行中的某一階段,因發生法定事由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仲裁時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除後,繼續進行仲裁時效期間的計算:

(1)仲裁時效中止的事由。

仲裁時效的中止是因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才發生的,因而發生仲裁時效中止的事由應是阻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客觀事實、無法預知的客觀障礙。本條第三款規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根據《民法通則》第153條規定,這裏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發生特大自然災害、地震等。這裏的“其他正當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客觀事實。如權利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

(2)仲裁時效中止的法律後果。

根據本條第三款規定:“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此,在發生仲裁時效中止時,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仍然有效,而僅是將時效中止的時間不計人仲裁時效期間,也就是將時效中止前後時效進行的時間合併計算仲裁時效期間。

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通過上文的計算,我們知道在一些法定的情況下,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可以中斷或者是中止的。因此,當您準備申請勞動仲裁時,建議您可以先去諮詢一下專業也的律師,看自己有沒有過仲裁的時效,如果過了,看能不能想想辦法主張時效中斷或者是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