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有哪些區別
一、什麼是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有哪些區別
(1)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於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
(2)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而訴訟時效中斷則可發生在時效進行的整個期間。
(3)訴訟時效中止是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後時效繼續進行;而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時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礙,中斷以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以後重新起算,故中斷前後實際上是兩個訴訟時效。
二、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力即喪失請求司法機關強制力保護其權利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屆滿的效力對於權利人來講,其在法律上的勝訴權消滅。但是其民事上的實際權利是存在的,即其權利由原來的有法律保護的法律上的權利因時效屆滿而轉化為沒有法律保護的自然權利。對於債務人來講,訴訟時效超過後,債務人只是責任可以免除,但債務並沒有消滅。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以確定財產關係,加速社會經濟流轉,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便利人民法院及時正確審結民事案件。
《民法通則》單設一章規定了訴訟時效。《合同法》對訴訟時效沒有專章規定,只是對兩類合同規定了的4年的訴訟時效。關於租賃合同的訴訟時效規定在《民法總則》中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
在租賃合同中,因為所涉及的權利內容不同。例如,有違約所引起的租賃合同的解除,有違約所導致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有租賃合同到期後出租人對於租賃物的返還請求權,有因承租人拒付租金所引起的追索租金的請求權等。雖然所依據的基礎法律關係都是租賃合同關係。但是,因為所主張的請求權不同,適用的訴訟期間也不同。即因租賃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因為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糾紛應當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外,其他基於租賃合同所引起的糾紛均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即分別適用《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和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原告在辦理這類訴訟時,在辦理這類訴訟時,應積極的對這類案件的證據和案件訴訟書進行遞交。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國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和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審理,處罰這類違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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