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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是否最終裁決

仲裁2.96W
勞動仲裁是否最終裁決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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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裁決是否可以撤銷

1、可以,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了衝裁裁決的撤銷程序。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時《仲裁法》中規定的程序,《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首次將這一制度引入勞動仲裁。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