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終局的法定情形是什麼
一、勞動仲裁裁決終局的法定情形是什麼
終局裁決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審理終結時對當事人提交的全部實體爭議所作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對於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和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或因執行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均可實行終局裁決。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二、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怎麼辦
這個問題需要分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兩大類討論:
(一)終局裁決:
1、勞動者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應自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是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用人單位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二)非終局裁決:
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對於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當事人可能會有所不服,此時該如何來救濟呢?要區分該仲裁裁決是否屬於終局裁決。若是終局裁決的話,勞動者不服的應自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是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是單位不服的話,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但如果是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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