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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訴訟仲裁及仲裁

仲裁3.17W
近三年訴訟仲裁及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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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超過三年還能起訴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也就是説你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你的合法權益被侵害後,必須在從知道起2年內提起訴訟,如果在兩年內你沒有提起訴訟,那麼你將失去法院支持你訴訟請求的訴訟權利,也就是法院不會受理你的訴訟,但是你的實體權利還是有的,也就是説如果對方自願履行,可以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在兩年的訴訟時效內,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也就是你又擁有了兩年的訴訟時效。

如果你一直不知道你的合法權益被侵害,那麼法院保護你訴訟權利的時間也是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