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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協議和仲裁裁決的關係

仲裁3.14W
和解協議和仲裁裁決的關係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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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中達成和解可以嗎

可以,仲裁中的和解,是仲裁委員會受理爭議案件後,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之前,雙方當事人通過自願平等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以解決爭議案件,終結仲裁程序的活動。仲裁中的調解,即在仲裁程序中,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仲裁庭的自行決定,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實體權利、義務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雙方爭議案件的活動及方式。仲裁庭應當在案件審理終結之日起45天內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依多數仲裁員的意見決定,少數仲裁員的意見可以作成記錄附卷。仲裁裁決應説理所依據的理由,由仲裁庭全體或者多數仲裁員署名,並寫明作出裁決書的日期和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