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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部分裁決是什麼意思?

仲裁2.26W

一、勞動仲裁部分裁決是什麼意思?

勞動仲裁部分裁決是什麼意思?

勞動仲裁的部分裁決,是對於特定的一些情形緊急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初步審理後,對案件中急需處理的部分爭議在終結裁決之前先行作出的裁決,適用於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用人單位有履約能力,不作部分裁決將嚴重影響勞動者一方生活的情況。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產生的代表依法申請仲裁。

第六條 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三至五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七條 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八條 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第九條 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當事人。

第十條 在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

(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第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

以上就是有關勞動仲裁中部分裁決的具體情況,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是需要結合實際的仲裁裁決需要來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存在異議的,當事人是可以就有關情況提出行政複議,或者直接起訴到司法機關來進行判決處理的。

標籤:裁決 勞動 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