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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工傷待遇爭議是申請勞動仲裁還是向法院起訴?

申請勞動仲裁。那麼就可以知道應該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發生工傷待遇爭議是申請勞動仲裁還是向法院起訴?

第一種情況:用人單位已經繳納了勞動者的工傷保險費用。那麼發生工傷事故,一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另一部分則由用人單位負責支付,即: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安家費(來寧夏地區務工的外地人才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只有在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下才支付。

第二種情況: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用。那麼,出現工傷後,由用人單位承擔職工所有的工傷保險待遇。即:(一)工傷醫療費和工傷康復費;(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轉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傷殘津貼;(五)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八)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九)喪葬補助金;(十)供養親屬撫卹金;(十一)工傷傷殘輔助器具配置費;(十二)勞動能力鑑定費;(十三)工傷預防教育、宣傳、培訓費;(十四)法律、法規規定支付的其他與工傷保險有關的費用;(十五)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十六)停工留薪期工資;(十七)安家費。

(2)維權途徑:針對上述兩種情況,如果出現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項目和金額支付的情況,那麼勞動者就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程序維權。

二、第55條第(五)項,經辦機構核定錯誤包括什麼情況?維權途徑是什麼?

首先,這種核定錯誤只有兩種情況:一是由社保機構的數據核對錯誤造成;二是因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職工工資數額造成。責任主體的不同,導致維權途徑不同?

針對第一種情況,勞動者可以直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55條的規定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針對第二種情況,因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職工工資導致社保機構核定錯誤。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第19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稽核繳費單位的職工人數、工資基數和財務狀況,確認繳費單位是否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被稽核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稽核,不得謊報、虛報。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17條規定: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用人單位向社保機構申報繳費時,首先要如實申報(即按照職工的實發工資數額申報繳費基數),其次,申報完畢後要向單位全體職工公佈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也就是説,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向社保機構如實申報職工工資情況,那麼他在向職工公佈繳費情況時就有可能隱瞞真實繳費數額,職工就會始終被矇在鼓裏, 除非職工主動到社保機構核實自己的繳費基數才能得知自己的工傷保險繳費基數是否與自己的實發工資相符。而實際上,職工一般不會主動去社保機構核查自己的繳納情況,除非發生了工傷事故,才想起來到社保局諮詢核查。

此時,按照法律規定,職工可以向社保機構舉報用人單位虛報職工工資情況的事實,由社保機構責令用人單位補繳保費,情節嚴重的可對直接的主管人員處以罰款。

或者,在社保機構不責令用人單位補繳,也不追究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的情況下,職工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把用人單位列為第三人。要求雙方賠償勞動者工傷待遇降低的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發佈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27條的規定和29條規定:2011年7月1日後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按照社會保險法和本規定執行。

綜上,對於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時,職工可以選擇按照勞動爭議程序申請仲裁、訴訟,也可以選擇向社保機構舉報並要求處理,甚至直接針對行政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