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犯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辨別是非的這種最基本的觀念生活當中有些人真的是不具備的,而有些人對於所謂的江湖義氣卻有着自己的一套理解,所以説在自己的所謂的兄弟讓幫助打架的時候根本就不帶腦子,可能在這些人的腦海當中根本就沒有打架犯法的這樣一個概念的。小編在下面的這篇文章當中給大家介紹的內容就是打架犯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打架犯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打人,其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之規定,是違法行為。
如果將人打至輕傷或者重傷,則觸犯《刑法》第234條之規定,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鏈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按照下面的條款判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 、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衞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
(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準。
3、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本罪。
4、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5、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此可見,打架犯法的這種做法是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的,一般的打架其實也已經違反了我國的治安管理法的,但是打架違反治安管理跟違法刑法這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性質。如果在法律角度上説打架犯法的話,實際上是違反了我國的刑法的,打架的這一行為不像大家想的那麼簡單,如果不計後果的把別人打成重傷就構成了故意傷害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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