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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分主從犯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所謂主犯和從犯這主要是在團伙犯罪行為當中要嚴格的進行區分的,因為大家要知道,我們就算是受到了脅迫不得已參加了一些違法犯罪的行為,可這並不能夠成為自己完全無辜或者説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一個藉口的,刑法當中區分主犯和從犯也就是考慮到了很多社會實際因素的。那麼,在我國分主從犯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在我國分主從犯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在我國分主從犯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我國《刑法》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一)一般情況下,以下這類人可以認定為主犯:

1、起意者。一般來説,共同犯罪中,犯意的發起者並且參與犯罪實施的,往往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2、犯罪的糾集者。在參與共同犯罪的人中,每個人參與的主動程度並不是完全相同的,這往往表現在糾集與被糾集的關係上,而犯罪的糾集者一般都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3、犯罪的指揮者。在多人蔘與的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往往是互相配合的,這就需要有人協調共同犯罪的行為,這種人在共同犯罪中充當指揮者的角色,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4、犯罪的主要實行者, 即主要的實行犯。這些人雖然不像首要分子那樣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但卻是共同犯罪的積極參加者,或者是犯罪結果的主要責任者,應當認定為主犯。

二)從犯的認定

根據《刑法》第27條的規定,從犯分為以下兩種:

1、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即次要的實行犯。這種從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組織、領導、指揮下參加犯罪,直接實施危害行為,對犯罪結果的產生有直接的責任,但相對於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從犯,一般具有這樣一些特徵:

(1)對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勸誘或糾集,對主犯的犯罪意圖表示附會或服從;

(2)在具體實施犯罪中處於被支配地位;

(3)沒有實行犯罪中的一些關鍵重要情節,對犯罪結果所起的作用較小;

(4)經濟犯罪中,不能主持分贓或者分得贓物較少。

2、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即幫助犯。所謂幫助犯是針對實行犯而言的,是指沒有直接實施某一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但為犯罪創造了便利條件的犯罪分子。起輔助作用的從犯,一般有這樣幾種情況: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對象;

(3)為實行犯帶路,察看作案地點;

(4)侵財犯罪中幫助實行犯調離財物所有者或監管者;(5)犯罪前允諾事後為實行犯運贓、窩贓、銷贓。

可見,在司法實踐中,更多的是從主客觀各方面去區分主從犯,包括共同犯罪中的起意行為、所處的地位、實際參與程度、對危害結果的影響、對贓物的控制程度等。

二、怎麼處罰主犯?

1、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主犯罪,刑法規定應從重打擊,對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參與的、組織的、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在刑法執行過程中,對其減刑、假釋應作從嚴掌握。

3、刑法對主犯的處罰包括兩種情況: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該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或者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由於一般主犯雖然在共同犯罪中對其所參與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畢竟還不能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樣,組織、策劃、指揮甚至參與犯罪集團的全部活動,因此,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其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也與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同。他們只對自己親自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樣要對集團所有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

三、從犯的處罰是怎樣的?

按照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從犯刑事責任原則的具體適用中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我國刑法對從犯採取必減主義。即對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對從犯予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應綜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質、對犯罪結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體情形具體確定。

一般在共同犯罪當中起到最關鍵作用的當事人都是屬於主犯的,而對於該犯罪行為起到了一定的輔助作用將按照從犯來處置。可是主犯和從犯具體區分是要結合案件的整個案發過程的,主從犯在量刑的時候絕對是不一樣的,而且有些從犯實際上就有免除全部法律責任的這種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