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治安管理

一般高鐵霸座處罰多少錢?

一、一般高鐵霸座處罰多少錢?

一般高鐵霸座處罰多少錢?

高鐵霸座,並在列車員多次溝通都不願起身時,其行為構成“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並給予180天內禁止購買火車票的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治安處罰追訴期是怎麼規定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行政處罰和治安處罰有:

1、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及其他法定組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制裁的行為。行政處罰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是對行政違法行為的一種制裁,具有可訴性。

2、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作了全面、系統的規範。嚴格説來,該法是規範所有行政處罰的基本法,一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都要遵循該法的規定,除非該法作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等授權規定。

3、治安管理處罰是行政處罰的一種,也可以説成是公安機關實施的有關治安管理的行政處罰,也應當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法律規範的個人或者單位實施的一種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它是一種行政處罰,但又不同於其他行政處罰,這主要表現在:

一是治安管理處罰涉及面較其他行政處罰廣。治安管理處罰適用的對象是全方位的,涉及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權利、公私財產等各個方面。而其他行政機關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管理,並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行使的是某一方面的專項權力,如衞生、税收、工商、環保等。

二是治安管理處罰的主體較其他行政處罰單一。治安管理處罰只能由公安機關實施,其他任何機關不得實施治安管理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高鐵霸座的情形是嚴重的擾亂了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也會讓他人的權益受到損失,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不僅要被罰款而且還會被禁止半年之內不能購買車票,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 這樣才能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

標籤:高鐵 處罰 霸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