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主觀故意在高鐵霸座是什麼法律責任?
一、乘客主觀故意在高鐵霸座是什麼法律責任?
乘坐高鐵霸座負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情節嚴重的構成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罪,需要依法受到處罰。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大多將霸座歸為不文明出行行為,倡導從文明層面改善此類現象,而非直接等同於違法犯罪行為,從法律層面予以嚴懲。
高鐵霸座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更是一種違約行為。從乘客購票成功的那一刻起,乘客與承運機構的客運合同就已經生效,購買車票時選定的車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條款,去乘車就是履行合同。從合同的角度來説,每一個人買火車票,售票單位和乘客就形成了合同關係,在車票上體現出來的內容,比如座位號就是合同關係中的一個條款,乘客有權利依照合同享受對等的服務。而乘客強佔了其他乘客的座位,這屬於侵權行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民法典》。
強佔了其他乘客的座位,這屬於侵權行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民法典》。另外,這種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高鐵乘坐秩序,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是一種治安違法行為。
二、乘坐高鐵霸座如何處罰?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乘坐高鐵霸座屬於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而在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也有對霸座的規定,明確要求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這也就是意味着,如果乘客坐了他人的位子,就屬於合同違約。運輸部門可以就此對乘客進行起訴。以前很多霸座不聽勸導的人,最後一般由民警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這也是因為民事規範的缺位,導致了很多問題採取了行政處理的方式來解決,現在被佔座位的乘客同樣可以以合同違約起訴承運機構,以侵犯自己的座位使用權起訴霸座乘客。作為承運機構,有義務保證提供給乘客其購買的座位。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綜上所述,乘坐高鐵霸座行為不但屬於不文明行為,而且已經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和違反購票座位車次相關約定,構成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情節嚴重還會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社會秩序,需要受到行政管理部門嚴厲處罰,視情節處以警告批評、罰款甚至治安拘留等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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