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霸座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霸座的行為人的行為程度確定,“霸座”行為可能會受到承運人拒絕承運或者治安管理處罰。高鐵霸座,並在列車員多次溝通都不願起身時,其行為構成“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並給予180天內禁止購買火車票的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具有“霸座”行為的,承運人可以要求歸還座位、補交票款或者拒絕承運,情形嚴重的可能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因為車票(卡)是旅客行使權利的憑據,也是旅客與承運人達成運輸協議的根據。旅客一旦購票成功,雙方都應當遵守。
在《民法典》中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強佔其他乘客的座位,屬於侵權行為,不僅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權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高鐵乘坐秩序,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屬於一種治安違法行為。
從合同的角度來説,乘客購買火車票,售票單位和乘客就形成了合同關係,在車票上體現出來的內容,例如座位號是屬於合同關係中的一個條款,乘客有權利依照合同享受對等的服務。而強佔其他乘客的座位,就屬於侵權行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權益。如果拒不歸還座位的,可能還會涉及擾亂社會公告秩序,可能需要接受治安管理處罰。
霸座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更是一種違約行為。從乘客購票成功的那一刻起,乘客與承運機構的客運合同就已經生效,購買車票時選定的車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條款,去乘車就是履行合同。
從合同的角度來説,每一個人買火車票,售票單位和乘客就形成了合同關係,在車票上體現出來的內容,比如座位號就是合同關係中的一個條款,乘客有權利依照合同享受對等的服務。而乘客強佔了其他乘客的座位,這屬於侵權行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民法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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