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嗎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嗎
犯罪嫌疑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偵查人員應當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對於偵查人員提出的問題,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既不能誇大,也不能縮小;既不能隱瞞,也不能無中生有,或者避重就輕。為了使偵查人員集中精力查明案情,維護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本條又規定,偵查人員訊問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犯罪嫌疑人有拒絕回答的權利。所謂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是指與犯罪嫌疑人、案件事實、情節、證據等沒有任何牽連疑人有拒絕回答的權利。所謂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是指與犯罪嫌疑人、案件事實、情節、證據等沒有任何牽連關係的問題。但犯罪嫌疑人不得以此為藉口拒絕回答偵查人員的正常提問。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了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義務,有以下幾項: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審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義務在接到傳訊後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上述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後果。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的,已經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區別情形,還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對其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司法人員在對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訊問的時候,可能會問一些與案件無關的問題,此時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拒絕回答。但要是對方的提問是與案件有關聯的話,則就無權拒絕回答。並且在回答的過程中,嫌疑人、被告人應該如實回答,既不能誇大,也不能縮小;既不能隱瞞,也不能無中生有,或者避重就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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