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相關程序如何進行?
在我國的刑事或民事案件中,相關的當事人有時會受到辦案機關和審理機關的非人性化審理,達到案件偵破的結果。我國法律規定這類審訊收集的證據作為非法證據,當事人可申請無效來保護自己。那非法證據排除相關程序如何進行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解答。
所謂非法證據排除,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對於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非法證據包括非法言詞證據和非法實物證據。
一、非法言詞證據,就是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證據。
該類證據大致可分為兩類:
(1)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採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
(2)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供述。
非法實物證據,就是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證、書證。對於該類證據,如果存在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可能,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予以排除。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告知其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提出,但在庭審期間才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2、開庭審理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及時將申請書或者申請筆錄及相關線索、材料的複製件送交人民檢察院。
3、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涉嫌非法取證的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4、人民法院經審查,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有疑問的,應當召開庭前會議,就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出示有關證據材料等方式,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説明。
5、人民法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後,應當將調查結論告知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由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出示涉嫌違法非法取證人員、時間、地點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交給監察機關進行辦理,相關的辦理結果人民法院在進行調查後,及時的通知相關公訴人和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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