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是什麼?
一、非法證據排除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1、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製作的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2、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時製作或提查收集證據材料;
3、律師或當事人採取非法手段製作或調查收集的證據材料;
4、執法機關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的其他證據。
二、非法證據排除的特徵是什麼?
1、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主體
一般情況下,由非法證據取證過程中的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權提出排除非法證據。
2、提出排除非法證據動議的時間
傳統的方式是在審判期間,更多的則採用在法庭審理前提出動議。
3、聽審結果
由法官主持聽審的,由法官作出裁決;不是由後來決定案件的法官,而是由較低級的司法人員主持的,由於其無權作出裁決,而只能作出建議。
三、非法證據排除的操作程序是怎樣的?
1、程序啟動。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人有權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2、法庭初步審查
程序啟動後,法庭應當進行審查。合議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則由公訴人對取證的合法性舉證。
3、控方證明
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4、雙方質證
公訴人舉證後,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問題進行質證、辯論。
5、法庭處理
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問題作出裁定:如公訴人的證明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能夠排除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法庭確認該供述的合法性,准許當庭宣讀、質證;否則,法庭對該供述予以排除,不作為定案的根據。
綜上所述,非法證據排除的適用範圍既包括當事人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也包括司法機關違反取證規則收集的證據。民事訴訟法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包括啟動、法庭初步審查、控方證明、雙方質證、法庭處理等環節。對於非法證據,法院會不予採信,並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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