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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可以出庭作證嗎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未成年人可以出庭作證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未成年人依法可以作證。年幼的人,能否作為證人,應視其智力發展狀況,判斷其能否辨別是非,正確表達。如果該未成年人對其所感受的案件事實能辨別是非,正確表達,則可以作證人,此時應該肯定他的作證能力,允許其作證。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當然也包括未成年人。但對於未成年證人,法律有特殊規定。這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發展。

法律上對未成年人作證人的保護,具體體現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最高院司法解釋明確在辦理某些案件時,未成年證人一般可不出庭作證。《關於落實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各級法院應儘快建立少年法庭或者確定專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未成年證人一般可不出庭作證。

此外,《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訴人一般不提請未成年證人、被害人出庭作證。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