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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訟中視聽資料證據形式是怎麼樣的?

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有很多種類的,如物證、視聽資料等,而且這些證據都有一定的表現形式,那麼民訴訟中視聽資料證據形式是怎麼樣的?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民訴訟中視聽資料證據形式是怎麼樣的?

一、民訴訟中視聽資料證據形式是怎麼樣的?

錄相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捲、微型膠捲、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貯存數據和資料等。視聽資料應包括錄音錄像資料、電腦儲存的資料和電視監視資料三大類。

錄音錄像資料,是指用現代科技的手段將聲音、圖像如實的加以記錄,通過該記錄的重放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電腦儲存資料是指通過計算機中儲存的數據和信息,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電視監視資料是指對特定人或物通過電視監視手段所獲得的圖象和聲音,並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證據。

2015年2月4日,高人民法院發佈的一份司法解釋顯示,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

二、視聽資料與書證和物證的區別

(1)視聽資料與書證。

視聽資料與書證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點。相同之處在於它們都以一定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區別在於,首先,書證是以書面文字形式記載的思想或者行為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視聽資料主要是以音響、圖像、數據來反映案件的內容的。但是,並不能否認的是視聽資料中也有以文字形式反映人的思想的內容,但絕不是單純的用文字和符號證明案件事實的;其次,書證是以靜態的方式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而視聽資料則是可以動態的方式來證明案件事實,其具有生動逼真的特點,書證則無可比擬。

(2)視聽資料與物證

物證是以外部特徵證明案件事實,而視聽資料是以資料中的內容發揮證明作用。雖然,都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但作為獨立的一種證據,兩者又有着明顯的區別。物證是以自己外部的形態、質量、規格、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視聽資料也能反映物的外部形狀、規格、質量、特徵,但卻是以科技手段為載體的再現。

三、視頻資料的鑑定程序

(1) 鑑定人的確定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當事人提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選擇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如果協商不成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加以指定。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②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③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④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另外,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的部門作出的鑑定的,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2)鑑定部門的確定

鑑定部門的確定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法律或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鑑定部門,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醫療糾紛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醫療糾紛的鑑定採用的是由醫學會建立專家庫,當事人可隨機抽取進行的鑑定。另一種是法律和行政法規未對鑑定部門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加以指定。

(3)鑑定結論的審查和判斷

審判人員對鑑定人出具的鑑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①委託人姓名或者名稱、委託鑑定的內容;

②委託鑑定的材料;

③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④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⑤明確的鑑定結論;

⑥對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説明;

⑦鑑定人員及鑑定機構簽名蓋章。

鑑定人有責任在法庭上回答審判人員、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的有關鑑定方面的問題。鑑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鑑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書面答覆當事人的質詢。在法庭上進行的比較簡單的鑑定,鑑定人也可用口頭向法院提出鑑定意見,由書記員記入筆錄,並由鑑定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不論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提出鑑定意見,如有必要,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都可以要求鑑定人對鑑定意見作補充説明或解釋,這些説明和解釋,也應記入法庭筆錄,如果數個鑑定人的鑑定意見互相牴觸,或鑑定人未能提出肯定的意見,或者人民法院對鑑定意見有懷疑時,除可要求鑑定人進行補充説明或補充鑑定外,還可以另行指定鑑定人再行鑑定。

民訴訟中視聽資料是新納入證據範疇的,而且視聽資料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如視頻、錄音等,但是任何證據必須經過審理和鑑定,合法才能使用。所以,大家還有疑問的,小編建議登陸本站網站諮詢在線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