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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資料是直接證據嗎,有什麼特徵

隨着人們的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採用圖像、錄音等方式進行收集證據的也越來越多。但是對於視聽資料的相關認識並不是特別清楚。大多數人對於視聽資料是直接證據嗎這個問題都感到疑惑。那麼,視聽資料是直接證據嗎,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

視聽資料是直接證據嗎,有什麼特徵

一、視聽資料是直接證據嗎,有什麼特徵

視聽資料能否作為直接證據具體要看證據所反映的內容與案件的事實關係,不能一概而論。當然在司法實踐中,要採取合法的途徑收集視聽資料,才能充分發揮其作為證據的作用。

視聽資料是通過圖像、音響等來再現案件事實的,其特徵具有生動逼真、便於使用、易於保管等特點。具體而言,首先,視聽資料具有較強的生動性和真實性。由於視聽資料是採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記錄下的有關案件的原始材料,並且通過對該資料的回放能夠再現當事人的聲音、圖像和數據等,它同物證一樣不受主觀因素的影響,所以能夠比較客觀的反映案件的事實。其次,視聽資料還具有體積小、重量輕等優點,從而易於保管和使用。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錄音機、錄像機、電腦、傳真機等日漸普及,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視聽資料的來源和應用上都具有了更多的廣泛性。作為證據種類不僅在民事訴訟中可以應用,而且在仲裁活動和非訟案件中也得以廣泛的應用。並越來越受到歡迎,它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以及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提供了更多的方便。

視聽資料雖然具有生動逼真、便於使用、易於保管等特點,但也不能由此認為其是絕對可靠的證據,原因在於視聽資料是可以通過剪接手段偽造變換的。因此,對視聽資料需進行全面審查,具體分析。根據《證據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説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人民法院在審查視聽資料時,應查明該項視聽資料的來源,錄製的時間、地點,錄製的內容、目的,參與錄製的人,錄製的形象和聲音是否真實,以及該項視聽資料的保管、儲存情況等。凡竊聽、偷錄、剪接、篡改、內容失真的視聽資料,都不能作為訴訟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員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栽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説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

二、直接證據包含哪些內容

直接證據: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係來劃分,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如結婚證、房產證。一般説來,直接證據的可靠性大,證明效力強。是依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這裏所説的證明關係,是指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是以直接證明還是間接證明的方式起證明作用。凡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即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也就是説凡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即為直接證據。直接證據主要有以下五種:

1、當事人的陳述。

2、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

3、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

4、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視聽資料。

5、在特定情況下,能直接證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物證。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是直接的,一旦收集到確鑿的直接證據,案件的主要事實便可得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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