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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侵權被動採訪舉證責任有哪些

對於新聞失實的舉證責任。即原告主張新聞失實,它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首先應由原告對其提出證據予以證明,在此情形下,如果原告舉證不能或者舉證不足,則由其承擔由此可能導致的敗訴後果。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原告已經提出證據證明新聞失實,則由被告對新聞的真實性舉證證明,如果雙方提供的證據相當,使待證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則仍應該由原告一方承擔可能的敗訴風險。
第三種情況是,如果原告提出了足夠的證據證明新聞失實,而被告主張抗辯事由,則由被告就其所主張的抗辯事由舉證予以證明,否則由其承擔不利後果。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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