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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駁倒對方的錄音證據

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重新界定了“非法證據”的判斷標準,其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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