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直接證據撞人怎麼處理
沒有直接證據撞人會怎麼樣呢
重點是撞人之後就案件審理過程中,是由誰來承擔舉證責任。先説我的結論,那就是此類案件是侵權的一般案件,只是適用舉證的基本規則,即“誰主張舉證責任”。而不能適用過錯推定的“舉證責任倒置”。 因為《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此“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規則。而“舉證責任倒置”是特殊規則,是將舉證的責任分配到被主張一方,如果他舉證不能,則要承擔不利後果。
在侵權案件中,要想適用過錯推定,採用舉證責任倒置,那必須是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才行的,以下為《民法典》中明確適用過錯推定的情況,採用舉證責任倒置:
①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③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④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⑤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⑥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⑦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⑧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説,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肇事者的違法。那麼處理起來就相當麻煩了,最壞的情況就是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我國的法律有相關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拿出肇事者撞人的直接證據,這樣法院才能受理,處理起來才更容易。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襄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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