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家人可否作證人?
一、自己的家人可否作證人
在法庭上自己的家人是可以作證的,只要是沒有勝利精神上的缺陷都及和本案無牽連的,都可以作為證人的,證人證言會在查證後在能作為有效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二、篡改證據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一)行政責任:
1、罰款。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2、拘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內。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二)刑事責任:
1、妨害作證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同身份的人在不同的訴訟中做偽證所負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我國刑法中對偽證行為的法律規定主要有刑法第305條、第306條、第307條。
我國證人資格的限制規定僅為不能正確表達意志。控告人、檢舉人、證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實的證言,經鑑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對客觀事實的理解力或判斷力的,為無作證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衞生部關於頒發《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暫行規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條 訴訟過程中有關法定能力的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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