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孩子可自己選擇撫養人?
一、是否孩子可自己選擇撫養人?
孩子是可以自己選擇撫養人的,但是隻有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父母親離婚時選擇隨父親或者母親共同生活,即所謂的撫養權歸屬要尊重孩子的意見。
當然,具體到個案中,也要考慮實際情況,比如一方在服刑,此時離婚的話,孩子是不可能選擇的服刑一方的,因為不利於孩子的成長。
離婚哺乳期內子女的撫養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醫學上認為一週歲以內的嬰兒處於哺乳期。”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三、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撫養費可以強制執行嗎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如果離婚後一方不付撫養費,那麼另一方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一方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如果該當事人方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這説明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
綜上所述,家庭的破裂對於孩子來説是非常大傷害的,但是對於孩子來説比較現實的問題就是應該選擇哪一方跟隨生活,如果孩子已經在到了法律規定的十週歲而可以選擇自己想要的撫養人,但是除了一些法律上禁止選擇的具體情況就比如説父母沒有辦法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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