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實物證據保管
實物證據在日常訴訟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對於實物證據的保管就顯得格外關鍵,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實物證據保管是怎樣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實物證據的保管是怎樣的,本站為您解答。請閲讀下文。
實物證據的保管是對已經收集到的實物證據通過科學合理的保管,保證實物證據原有的特性、外形和內部信息不受破壞,做到不喪失、不改變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實物證據首先由現場偵查人員收集、固定,之後實物證據轉移到公安機關進行保管、鑑定等,隨之又轉移到檢察機關手中,由檢察機關負責保管和舉證,最後呈現在法庭上,這個過程就是實物證據保管的過程,此過程涉及實物證據的收集、固定、保存、移交、結案後處理等多個環節,可以看出實物證據保管過程是經過多機關、多部門和多人經手。
1、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複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這個法條涉及證據的接收,接收是實物證據保管的一個方面,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法院要出具收據,在收據中註明證據的名稱、頁數、份數和時間等基本信息。
2、刑事訴訟法中規定: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並製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2)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3)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4)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後,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5)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這條對於實物證據的保管規定比較明確,涉及保管方法、移交程序及結案後財產處理等情況説明。
經過小編的介紹,關於實物證據保管的問題分別在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如何操作予以了説明,但是實物證據在訴訟的作用非同小可,其保管問題更是體現法律思維細節,一個案件的成敗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證據的運用,所以要特別謹慎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宿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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